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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为“认房又认贷”,具体的解释为:
“房”为职工家庭在购房地、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名下住房;
“贷”为职工家庭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。
二、首套房认定标准:
职工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在购房地、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住房的为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。
三、二套房认定标准:
职工家庭仅有1笔住房贷款记录且无住房;
在购房地、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仅有1套住房且无贷款记录;
在购房地、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仅有1套住房且仅有同一套住房贷款记录。
以上三种情形均分别为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。
四、不符合以上认定的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,不可使用公积金贷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