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518房产网资讯:去年在新房市场热浪传导下,二手房价格迅速蹿高,房价波幅较快也引发了“买方交了定金,房东又反悔加价”的一系列购房纠纷。原本已经约定好的房价转眼就变,这令买方难以接受。一再耽误下,另寻其他房源此时房价又普遍上涨了,耽误了买家的购房时机,变相的给意向购房者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。遇到这样的两难情形该怎么办?近日,海州区法院审理了一则相关案件。
2017年5月,徐某将房屋出售给唐某,并合同约定于当年7月将剩余房款付清。但在合同履行期间,该房屋市场价格有所上涨,自觉吃亏的徐某要求唐某再加价,遭到了唐某拒绝。因为无法协商一致,唐某将徐某告上了法庭,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《二手房买卖合同》,并双倍返还定金48万元。
法院审理查明,唐某交纳的24万元中,只有13.6万元是定金,余款10.4万元应认定为购房款。徐某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,明确表示不同意按照《二手房买卖合同》约定的价格出售涉案房屋,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,唐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、要求徐某退还购房款并双倍返还定金。
不过,唐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8万元无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。但需履行买房所交定金的二倍作为违约赔偿。法院最终判令买卖双方解除签订的《二手房买卖合同》;并判定被告徐某应双倍返还原告唐某购房款定金27.2万元以及购房款10.4万元,因此共计37.6万元。
对此,有专业人士做出阐释: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,当事人可以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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